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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4

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社区建设及其他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更新、社区信息化建设时,主要包含下列项目: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街道(乡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村)综合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公共空间建设。

(二)设备购置更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办公设施设备等

(三)社区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地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社区建设。

第三条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分配坚持下列原则:

  (一)本级投入为主的原则。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地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工作积极性高,当地政府对社区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且投入较大的予以补助。

  (三)鼓励先进的原则。对荣获国家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列入国家和省级城乡社区建设实验单位且当年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补助。

  (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择优安排,按年度分步实施。

(五)一次性补助的原则。对于中央或省已经补助过的项目原则上3年内不再补助。

第四条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采取据实分配,具体根据省级补助资金总体额度、申报项目补助对象数量和省级定额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没有服务设施或租用设施开展服务、服务设施功能不全、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基本服务要求、有当地发改部门立项手续的社区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设备购置更新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社区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社区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工作、有决心开展好社区信息化建设的城区。以市(州)为单位申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智慧社区建设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各市(州)于每年10月分类申报次年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各县(市、区)所申报的项目数不超过2个,并按重要性排列优先顺序,申报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后不能再变动。

(二)社区服务站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须为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申报单位需明确本级投入建设资金数量及资金来源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社区基本状况和设施现状、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等。

(三)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社区建设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建设方案;应有市(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地开展试点工作的会议纪要或市(州)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承诺。

第七条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请示需一式三份,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编财字文号),扩权县直接报送省厅,其他县(市、区)须报请市(州)转报省厅。

第八条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资金分配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务处室具体经办人员先对各地申请请示进行初审,并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任务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提出意向性方案。

(二)业务处室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研究形成初步建议方案。

(三)业务处室将初步建议方案商财政厅主管处室形成一致意见,并交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形成建议方案。

(四)业务处室将建议方案呈报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示。

(五)业务处室按程序将经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示同意的建议方案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下达资金通知。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与本级财政部门对接,确保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单位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民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强化每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一)督查方式。督查主要采取分级督查、逐级上报的方式,省厅对每个市(州)进行抽查,各市(州)进行普查和重点项目重点督查,并及时上报督查情况。注重督查实效,在收集项目文件资料、细化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深入实地查看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情况,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

(二)督查内容。督查评价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时,按照已明确的考核标准和项目考核表的内容,采用打分方式进行考核,通过现场评价,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到位、社区设施建设进度(开工、封顶、竣工投入使用)、设备购置到位等情况,说明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产生的效果等。

(三)评价结果使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较好的地区,在次年度的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对资金滞留过多、项目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绩效差或存在违纪违规现象的单位,要责成立即整改并报备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并视问题严重程度提请有关部门问责。

第十一条各地须在次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及设备设施建设成效以书面、图片、数据等方式报告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凡未按要求报送的市(州)和县(市、区),在下一年度省级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将不再安排。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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